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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车辆保险投保过程中的五个要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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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6-10-23 16:22:00
宁波汽车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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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营业车辆: (1)不得投保第三者责任险; (2)不得承保不计免陪特约险; (3)外地牌照车不保; (4)使用年限达五年以上的车辆,或四年以上的出租汽车,原则上不予承保; (5)第三者责任险最高赔偿限额:客车:50万元;出租车队:20万元;货车:20万元。 2、非营业车辆: 不得承保土方车及环卫清运车; 3、摩托车: (1)私人用车不保车辆损失险; (2)不得承保全车盗抢险; (3)外地牌照车不保; (4)使用年限达五年以上的摩托车,原则上不予承保。 4.各类新车: (1)必须提供发动机号及车架号,才能承保,只提供一个要素时,不得承保全车盗抡险。 (2)承保全车盗抢险时,须在保单“特别约定”栏中加注:“全车盗抢险保险责任从本车取得正式牌照号码后生效”。 (3)取得正式牌照号码后,必须在48小时内以批单形式通知保险公司。 5.有关验车承保的规定: (1)凡新车购置价(含购置费)超过40万元的进口车辆,在承保前应由投保人填写《机动车辆保险申报单》。 (2)对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最高赔偿限额大于等于100万元的车辆,在承保前须填写“承保验车单”并拍照存档。 (3)续保日期与前一保险期限衔接,或中途投保车辆损失险或全车盗抢险的车辆,均须验车车辆。检验时除了对被验车辆拍照外,还需填写《机动车辆保险申报单》并附在投保单后面。 (4)验车人必须在“车辆检验情况”一栏中注明对车辆状况的评价,并对车况存在的问题作文字说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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